亚博足彩

图片
长者专区
开启无障碍
长者专区> 政策文件>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4-09 11:38

渭规〔2018〕005-市政府办003

渭政办发〔2018〕38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渭南市农业产业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渭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提升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三产融合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农业、发改、财政、国土、商务、供销、工商、工信、国税、地税、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渭南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认定和监测管理市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下设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运行监测管理及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贯彻落实中、省、市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和三产融合、以及涉农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设立登记2年以上。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并且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业生产、涉农服务业类的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和三产融合类的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

3.专业批发市场的规模: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1500万元以上。

(四)经营效益。企业连续2年赢利,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债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等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建有独立的农残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八)符合以上条件的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和三产融合以及涉农服务业类的企业,以及符合除本条第(六)款外其他条件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以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鼓励科技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简介。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突出问题及下一步规划和打算。

(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2名以上参与审计工作的会计师职业证书复印件。

(四)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征信证明。

(五)企业所在县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或免税证明。

(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七)农业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八)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九)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名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 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财政、人行、税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一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每2年认定1次。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三)市联席会议审定市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四)联席会议审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发文公布,并颁发渭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市重点龙头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三产融合为主业,也可享受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运行监测管理

(一)对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

(二)市重点龙头企业每2年监测1次。

(三)市重点龙头企业每年实行1次经营运行情况调查统计。由市重点龙头企业填报《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表》,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运营方面的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监测程序

(一)市重点龙头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征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农业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提出监测建议,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四)市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确认监测结果,并在官方网站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七条已认定为国家、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不再纳入市级统计和监测范畴。

第十八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核准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是否发生变动等证明材料,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备案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渭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渭南市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渭政发﹝2004﹞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