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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澄城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0 16:59

澄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开区、尧头窑园区管委会:

《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澄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充分发挥农村供水工程效益,保障供水安全,按照《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县境内所有产权明晰、落实经营管理单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基金)采取水费提取、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局进行日常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监督。

四、维修养护基金未经县水务、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五、凡按照《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装表计量。经营管理单位必需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提取维修养护基金。

六、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予下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不予安排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七、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维修养护,一般分为维护修理与日常检修两种,包括水源设施、生活生产用房、调蓄设施、输配水管道、输电线路、村组管网等维修养护,不得用于办公设备、器具的更换。

八、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单位编报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填报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申请表,完成维修养护工程并通过验收后,编制完工决算,向县水务局予以报账。

(一)县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县水务局现场核实批准后,由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进行报账,拨付资金。

(二)其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或用水户代表提出申请,镇(街道)核实、县水务局现场复核批准后,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用水户代表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进行报账,拨付资金。

(三)紧急突发情况:经营管理单位或用水户代表以电话方式报镇(街道)、县水务局,由镇(街道)、县水务局现场核实后,指导组织抢修,并同步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验收、报账。

九、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修养护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及时将县级资金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县审计、财政、水务部门每年3月初,集中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养护基金的拨付、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出具检查审计报告并对检查、审计结果进行通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十、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严肃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