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华规〔2021〕009-区政办 002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渭南市华州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渭南市华州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能力,提高区级储备粮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水平,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一)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原粮储备为 2500 吨,品种为小麦;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为面粉 245 吨、大米 49 吨、食用油 196 吨。
(二)区级储备粮油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区级粮油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审查确定承储企业,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计划执行情况及储备粮油的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农发行华州支行负责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向承储企业办理原粮及应急成品粮油贷款,并监督承储企业入库,随时掌握承储企业库存情况。区级储备食用油由承储企业和就近油脂加工企业签订《区级应急储备食用油代储代轮换协议》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由承储企业从区级储备油利费补贴中列支。
(五)区财政局负责依据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华州支行审核后的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量,将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季度拨付监管单位,由监管单位按需求支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和农发行华州支行按月结算利息。储备和轮换期间所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负担。
(六)承储企业负责依据承储计划及时办理贷款,做好粮油入库、储存保管业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
(七)承储企业必须确保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并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二、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
(一)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油储存标准和品质控制指标 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库存粮油符合质量及品质标准。
(二)承储企业对入库的粮油应按照“二符三专四落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录;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的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管理制度和报表定期报告制度。区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应做到仓内有储存卡,仓外有标示牌。
(三)承储企业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卫生”的原则,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 规范》,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 故)活动,积极运用科学的储粮技术和手段,建立健全防火、防 盗、防汛等制度,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
(四)区级原粮储备每 2年轮换一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中大米每半年轮换一次,面粉每季度轮换一次,食用油每半年轮换一次。在确保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可依托大型加工企业和销售门店代储,实行动态轮换,以减少损失和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对按规定需要轮换的储备原粮(小麦),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华州支行提出轮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储企业依据市场行情组织轮换,购销款及时、足额归还账户。
(五)区级储备粮油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均属国家秘密,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
三、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1.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油供不应求或价格变化导致市场波 动时;
2.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
3.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时;
4.其他情况需要动用时。
(二)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时,由区政府区长依据《华州 区粮食应急预案》下达动用命令,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四)动用结束后由区财政根据动用量,依据市场价格及时足额支付代储的油脂企业食用油价款;动用的原粮(小麦)、面 粉、大米,由区财政根据动用量,依据市场价格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及时补充储备库存。
四、区级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
(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华州支行共 同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情况;
2.对承储企业执行入库、轮换及动用计划情况进行检查;
3.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区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三)区财政局依据审计结果按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执行区级储备粮油入库、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2.不及时执行区政府动用调拨区级储备粮油命令的;其他违反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3.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2.对区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3.发现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且不及时报告的;
4.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华州支行、审计机关的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5.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数量,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因储存管理不善或延误轮换,造成区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6.擅自串换品种,擅自变更储存地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入库、轮换、动用计划的;
7.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8.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顶新、虚 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
9.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或者擅自更改区 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10.对农发行华州支行贷款不能实行专款专用,对利息和费用补贴不能实行专户核算,与其它资金混淆的。
(三)对超过区政府确定规模之外形成的贷款,区财政不承担任何风险和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