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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 知

来源:澄城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2

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各双管单位:

     《澄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 月 16日

澄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渭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级储备粮是指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储备粮包括县级储备原粮和成品粮。原粮品种为小麦,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大米(包含以原粮形态储存的小麦粉、大米)、散装和中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三、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五、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拟定全县储备粮规模和总量计划;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并对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监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县级储备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行政命令,除组织落实县级储备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和县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同时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六、承储企业应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依据承储计划向县农发行申请储备粮贷款,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督。

七、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对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储备安全状况实行动态远程监控;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用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并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九、县级储备粮原则上主要布局在主城区、市场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地区和缺粮地区,也可依据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条件,合理布局储备结构。

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计划,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给承储企业,也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下达计划,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收购和销售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十一、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均衡轮换和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县农发行拟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十二、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可根据粮油应急加工能力或应急形势发展需要,按一定比例调整为原粮形态(或散装形态)进行储存;县级储备原粮和以原粮形态储存的成品粮原则上由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成品粮油可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他企业代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采取委托代储方式的,承储企业要认真审核代储企业资格条件,报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同意后,与代储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代储合同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储备粮相关政策规定。

《县级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联合拟定印发,成品粮油承储企业执行。

十三、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并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储存仓房(油罐)要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在显著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县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的,要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规格统一。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在仓内专门明确标识区域存放,分垛存放的要应加挂“县级成品储备粮”垛卡,不得在同一专区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储备粮。

十四、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不得将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与县级储备粮混存,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十五、承储企业除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县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县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十六、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建立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

(一)全县或者部分镇(办)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政府决定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十八、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十九、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二十、县级储备粮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处理参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每年每斤0.08元,轮换费用每斤0.08元(含轮出、轮入),食用油储备费用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年度包干使用。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发行核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二十一、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县级储备粮实际储备数量和补贴标准,将管理费用补贴每季度初拨付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每季度初拨付到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与贷款银行结算。

二十二、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十三、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四、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承储资格。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县农发行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要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五、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十七、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将县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十八、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完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十、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原《澄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澄政办发〔2017〕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