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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华州区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州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12-13 15:42

                     渭华规〔2023〕006—区林业局001


各镇(办),少华山森林公园,国有生态林场,各天保管理站:

现将《渭南市华州区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渭南市华州区林业局         

2023年11月10日             



渭南市华州区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陕西省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渭南市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

第三条  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依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举报以下情形的:

(一)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吸烟、野炊、烤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开山爆破、开采矿藏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

(五)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六)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七)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八)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九)具有森林防灭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十)具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及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草原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举报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线索,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举报提供森林火灾破案线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举报提供森林火灾破案线索,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一般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举报提供森林火灾破案线索,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八条  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如实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立即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及奖励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决定后60日内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或受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时间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林区、少华山景区和距林缘100米以内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

(三)举报电话:0913-4732019。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