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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渭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渭区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3-07-05 10:0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公司:

现将《临渭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临渭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兴建的供水工程,包括区域联片跨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饮水浅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体责任,区水务局履行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管责任,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编报、申请,以及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及街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市区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组成,中省资金用于工程主体建设及设备采购安装,市区配套资金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监理、验收、审计等。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制度和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程序实施,区水务局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 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由区水务局按程序上报省市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级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由区水务局组织初验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终验;区级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由区水务局组织验收。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能力在1000m3/d或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区域联片跨镇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及日供水能力在200m3/d至1000m3/d之间或供水人口在2000至10000人的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区水务局成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和户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投资者所有并负责管理;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并负责管理;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用水户共有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供水设施及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

第十二条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属受益村委会所有,在不改变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可由村委会集体管理,也可由村委会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或承包给个人管理。

第十三条 饮水浅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户有、户管、户用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区域联片跨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及联村集中式供水

工程以村口水表为界,以上部分设施(包括水源地及供水主管道)属国家所有,由区水务局管理;以下部分设施(包括村网及入户工程)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管理,镇政府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一部分从工程运

行经营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区水务局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维修养护责任制等供水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保护供水工程设施、保证水质安全及推进节约用水宣传、提高节水意识的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地工程建设前,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利用地下水作为水源的须办理打井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九条 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按照水质检测年度计划,对水源地、供水站(厂)、管网末梢的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公示栏需标明各类水价、监督电话、抢修联系电话、责任人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以月报、季报、年报的方式定期向区水务局报送工程供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供水设施改造、维修等停止供水时,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用户。因自然灾害或供水设施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告知用户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2小时内积极组织抢修,必要时区水务局可以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负责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紧急情况下,供水单位可以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物件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五章 水价核定及水费收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版)规定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一)区域联片跨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及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按照定价部门制定的农村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价格如需调整,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编制水价分析报告,经区水务局审核后,报供水价格定价部门按规定调整。

(二)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价,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供水价格执行,也可与用户制定协议水价,但不得高于供水成本价。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取实行以表计量,逐

步推行基本水价和阶梯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收费期限实行月清月结,用水量较少的村组和用户可按季度结算。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计量水表发生故障不能准确计量时,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月用水量。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性措施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其无偿供水。

第六章 激励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范围内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擅自从水源地、供水管道上接水、用水的,或

逾期不交水费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用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供水异常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检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8年9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