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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来源: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12 15:46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划定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特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城市规划区及其延伸重要区域、渭南经开区重要区域、重点部位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由,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一)城市规划区及其延伸区域:榆蓝高速以西、十里铺高架桥以东、五陵路以南、京昆高速以北。

(二)渭南经开区重点区域

1.渭南经开区新材料产业聚集区东区范围:东至常乐村,西至蒲大路,南至候西铁路,北至庙前村、柳家窑村;

2.渭南经开区新材料产业聚集区西区范围:东至渭清公路,西至陈庄火车站以西约1000余米,南至天阳大道,北至京昆高速以南650米。

(三)上述区域外的其他重点部位: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

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交通干道、其他地下空间;

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100米以内;

5.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100米以内;

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7.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可燃放适量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禁燃区域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1.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2.A类、B类等危险性大、需开放空间较大的烟花爆竹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烟花爆竹品种。

3.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品种烟花爆竹。

三、县公安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民政局、住建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融媒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四、渭南经开区党政办、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融媒体中心等,应当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工作的公益宣传。

五、因重大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方式:110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蒲政通字〔2023〕9号)同时废止。

蒲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