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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来源: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21 10:46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合阳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制定《合阳县市场主体歇业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适用范围

在本县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歇业情形

歇业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在企业登记注册平台 “歇业登记及歇业延期登记业务办理”模块和“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模块进行信息录入,完善“营业执照缴回和作废声明”信息。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市场主体终止歇业填报”信息,按照系统流程规范操作。

三、提交材料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和延长歇业期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公示歇业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状态调整为“歇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并将市场主体的歇业备案数据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共享给税务、人社、住建、法院、银行以及有关涉及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

五、歇业期限

(一)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再次办理歇业备案,也可在恢复经营后再次办理歇业备案。

六、日常监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期报送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歇业备案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继续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七、恢复经营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

(四)市场主体累计歇业满3年。

八、违规处理

(一)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歇业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