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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垃圾行为是否违法,有无相关政策规定?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21 11:03

垃圾露天焚烧对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威胁是显著的,而且还容易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渭南市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相互协作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对辖区内国省干道、交通干线两侧管理范围内进行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河道、河堤、护坡管理范围内,露天焚烧各类污染物质的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教育一起,处置一起。对屡教不改、执意纵火,处以警告或罚款,焚烧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拘留和罚款。在全区实现域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