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在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1.公民死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3.在国(境)外死亡的,除提供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公证书;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5.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6.公民在家中自然死亡的,提交《医学死亡(推断)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