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至少一方为合阳户籍;
2、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至今仍然保持该现状;
3、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所需资料:
1、双方身份证(有效期内,有磁);
2、双方户口本(《户口簿》首页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公安厅、户籍管理机关公章、以及承办人签章,且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加盖户籍管理专用印章以及承办人签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3、红背景大2寸近期合影相片3张 (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等);
4、(1)原结婚证保存完好的,需提供原结婚证;
(2)原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①夫妻双方在一个户口本的,需提供原结婚登记镇、街道民政办出示的《婚姻状况证明》;②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的,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需一名同龄近亲属携带身份证到场书面证明。
(3)原结婚证记载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不一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公民更名、更正身份证号码重错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