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公路车辆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办字〔2016〕18号)文件强调:
除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可减免的车辆通行费外,全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各级各部门均不得法外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