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助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自 2023 年起,用3年时间,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报废、区城限行、加强监管执法等疏堵结合措施,促进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一-2023 年,各县(市、区)以企业名下车辆为淘汰重点,淘汰比例不低于辖区应淘汰车辆任务总数的20%,力争企业内部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全部淘汰。
一-2024 年,各县(市、区)累计淘汰完成比例不低于辖区应淘汰车辆总数的 70%。
一-2025年底前,各县 (市,区)累计淘汰完成比例达到100%。
二、有关定义
(一)本实施细则淘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韩城)注册登记,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以下简称“老旧柴油货车”),具体车辆以市生态环境局核准公示信息为准。
(二)车辆属地及车型:按《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注册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和车型为准。
(三)老旧柴油货车车主: 是指市生态环境局核准公示淘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或经证明的特定原因实际所有人( 以下简称“车主”)
(四)提前淘汰:报废时的车辆实际使用年限必须低于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依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见附1)
(五)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指车辆报废交车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所得年数。
(六)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按照“早淘汰早补贴、早淘汰多补贴”的原则,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分类定额给予符合条件的淘汰车辆一次性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分级负担,对完成当年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省定淘汰任务的临渭区、高新区,省市县按照 4: 3:3 的比例分级负担,其他县市区(不韩城)省市县按照 4: 1: 5 比级对于个别县区(管委会)因未完成当年度省定淘汰任务造成省级对全市降低10%的补贴资金,从未完成当年淘汰任务的县市区(管委会 ) 扣除相对应的资金,对完成当年淘汰任务的县市区继续维持省、市既定补贴比例。市级根据各县(市、区)年度淘汰任务,工作推进等情况,预拨省、市负担的补助资金,各县市在淘汰过程中,应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年终按照实际淘汰数量及补贴标准在下一年度据实下达。
三、补贴条件
(一)申请提前淘汰补贴的老旧柴油货车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和非财政供养单位。
2.车辆报废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在2023年3月23日 (含)至2025年12月31日 (含)期间
3.车辆属于提前淘汰( 报废时的实际使用年限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
4.车辆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以下几种提前淘汰的老旧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财政供养单位的机动车辆:
2.2023年9月1日 (含)《陕西省老旧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印发之日后转让登记的机动车辆。
3.当年度及之前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强制报废标准的,包含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以及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辆。
4.已被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因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灭失注销的机动车辆。
四、申请期限及补贴标准
(一)申请期限
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业务办理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开始至2026年2月28日(含)截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网点
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补贴资金申请网点,各网点应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生态环境、商务主管部门派员进驻,组建工作组,集中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于10月25日前将受理点设置情况(包括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上报市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 ),办公室将统一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麻晓斌,联系电话:0913-2118025
(三)补贴标准
申请提前淘汰补贴的老旧柴油货车按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给予不同补贴金额,具体如下:
五、补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审核和发放
(一) 补贴申请条件
1.机动车辆报废。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省内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办理注销登记
(二)补贴申请流程及所需资料
1.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到机动车注册地(即行驶证登记地址 所在县市区 (管委会)公布的受理点办理补贴申请。申请人/报废回收企业可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官网自行下载《渭南市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交由老旧柴油货车报废拆解地商务部门确认盖章后,到车辆住所登记地公布的补贴资金申请点进行申请。申请时,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受理(高新区由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牵头部门受理),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公安交警、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次审核后,由交通运输部门(高新区由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 组织发放补贴资金。
2.申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车主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车主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车主为2023年9月1日前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在车辆管理所已办理转让登记,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准,提交转让后的现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车主为2023年9月1日前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但未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的,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提交《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确认表》(附件4)、经调查核实确认机动车所有权已转让的《机动车来历证明》(包含9月1日前的车辆买卖协议或二手车交易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现车主承诺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3.《渭南市老旧油货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报表》(附件2).
4.《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5.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6.《非财政供养单位老旧荣油车承诺书》(车主为单位时需提交,见附件3)
机动车因所有人已故、出国、单位注销等特定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转让登记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申请补贴时需经机动车管辖地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车辆无盗抢、查封记录且不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内,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提交《老旧柴油货车所有权转让确认表》、经调查核实确认机动车所有权已转让的《机动车来历证明》、现车主承诺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三)补贴审核。各受理点对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符合要求的,公安交警、生态环境、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当场集中审核或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依次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申领人;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保管(高新区由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牵头部门负责保管 ),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结果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对在省内县域外报废拆解的老旧柴油货车,可由车辆交售的报废回收企业下载《清南市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统一填写汇总,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报废汽车拆解地所在商务部门进行审核,商务部门在补贴资金申报表“商务部门审核栏”盖章后,统一交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审核受理。
(四)补贴发放。
各县(市、区) 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从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0 天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 30 天内发放至车主提供的银行账号。 (高新区的补贴发放由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 )
(五)统计报备。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复印件 ).财政补贴情况汇总情况报备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老旧柴油货车淘汰申请补贴资金的受理,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汇总统计补贴资金申请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组织配合对补贴资金的发放、相关情况的统计报备,保存相关发放资料。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注销证明》,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2.3.4项规定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情形,确定车辆类型和实际使用年限,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渭南市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中签字盖章。负责对2023年9月1日前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但未办理转让登记的实际机动车所有人进行确认。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排放标准,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渭南市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四)车辆拆解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淘汰车辆报废拆解手续,对拆解完成的车辆,在《渭南市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中签字盖章。
(五)财政部门负责淘汰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拨付
(六)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依托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车辆优化工程工作专班,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提前淘汰补助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七)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明确辖区高排放油货车淘汰工作牵头部门,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做好辖区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的申领发放监督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就近办理、一站式服务”原则,原则上依托辖区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政务大厅设立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受理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委托或集中受理车辆报废、补贴申请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实提前淘汰工作主体责任,提前筹措落实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确保及时兑付补贴资金,提高资金核发效率。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局商务、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补助政策实施、报废折解、资金发放等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受理办理及时、资金发放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三)车主对提交的申请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审核、发放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或其他责任。
(六)对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保障不力、拖延兑付问题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辆优化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纳入考核督导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