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3.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结果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拟转移固体废物至省外利用时,应当准备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1.陕西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见附件样本);2.申请人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3.申请人与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排污许可证;4.接收单位涉及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的环评批复。
3.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产废单位和运输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或协议;8.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方案(含详细线路图)和转移过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9.产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电子版);11.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报告(近3年)。
申请材料须一式二份,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同时需要提供所有材料电子版。1.产废单位正式申请红头文件(必须是原件);2.产废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贮存、处置协议或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3.产废单位、接受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4.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运输方案。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2.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3.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4.人员规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申请文件;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4.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文件;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求: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申请表须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3.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4.相关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5.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6.全套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
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修改或重新准备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