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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4-24 14:28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享受方式】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政策案例】

A企业是一家2023年1月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开办的驾驶员培训学校,自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三年内,A企业提供的驾驶培训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