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缴费基数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2006】60号)执行,以其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执行所属行业费率(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2%——1.9%)。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按工程总造价的1.2‰计缴工伤保险费。项目追加预算的,以追加部分为基数追缴。项目延期的,增加费用按[(项目总造价×1.2‰)÷参保有效期]×延长参保有效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