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待遇政策。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和参保地待遇报销政策。
省内住院:
跨省住院:
职工普通门诊:
备注:
1、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白血病患者,因同一病种在同一医院住院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一次起付线。
2、参保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住院的,起付金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3、省内(含本统筹区)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在本统筹区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10个百分点;跨省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