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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1-21 10:35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渭南市财政局、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陕西省卫健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口发[2023]35号)精神,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渭南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

渭南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渭南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制定以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以下统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人每月发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具体包括:

(一)渭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渭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且户籍在本市,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渭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且已办理退休的,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由本单位承担。

(二)渭南市企业职工人员

渭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且已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分担;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承担。

(三)户籍在本市的其他城镇居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补助金由户籍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承担。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渭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单位审核、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与办理养老金核定业务时一并申报,已办结养老金核定的,全额财政拨款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由原单位发放;非全额财政拨款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利用养老金平台按月代发,补助金随养老金一同发放;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后,补助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补助金发放程序及渠道由各县(市、区)确定。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代发补助金的人数,由县(市、区)卫健部门每年随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数据一并报送市卫健委。

(二)渭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参加渭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结婚证、户籍证、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材料,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渭南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花名册》(附件1),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复审备案后,提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已办结养老金核定的,补助金随养老金同步发放;未办结养老金核定的,待办结后随养老金同步发放。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后,补助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三)户籍在本市的其他城镇居民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且户籍在本市、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由本人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协助收集,由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审,备案、汇总后由县级卫健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

五、资金监管

各级卫健部门要加强对补助发放资金的监管,落实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实行年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财政供养人员的年审,在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退休的由原退休单位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供养人员和企业职工人员年审,在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退休的年审随养老金认证一并进行。人员死亡后补助金发放至死亡当月,杜绝发生虚报、冒领现象。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补助金发放的管理,结合实际做好年审工作,具体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23年6月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符合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条件的,可直接向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发放。所需资金由接收地同级财政承担,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向接收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二)中央驻陕企业人员,符合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条件的,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审核程序认定、发放;如在省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的审核程序,由本人承诺、企业相关证明(附件2、3)在养老保险参保地未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后,统一组织申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补助金发放时间以审核时间为准,所需资金由户籍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中央驻陕事业单位后改制为企业的,其改制前退休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户籍地卫健部门认定符合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条件的,由本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自行发放,所需资金由本企业承担。中央驻陕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执行。

(四)对于户籍在我市、养老保险在外省符合领取补助金的人员,由本人承诺、企业相关证明在养老保险参保地未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后,补助金的发放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对待。补助金从对象申请获批后次月发放,之前的不予补发。

(五)对于户籍在外省,养老保险在本市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人员,需将补助金关系转往户籍地的,由本人向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完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变更申请表》(附件4),报养老保险同级卫健部门确认后,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发。

(六)对于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尚未办理养老金核定业务的人员,在办结养老金核定业务之前,有工作单位的,所需资金由本单位承担,没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对待,待办结养老金核定后随养老金同步发放。

(七)年龄认定原则上以身份证年龄为准。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以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