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对象条件:有三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的对象: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人应提供: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二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