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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收住条件是什么,有无相关规定政策?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23 15:31

收养对象条件:有三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的对象: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人应提供: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二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