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城乡居民中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残疾程度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且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特困人员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以及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正在监狱服刑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标准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分为基本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
(1)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12000元/人/年;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7032元/人/年。
(2)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发放护理补贴,一般分三类:
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88元/月;
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93元/月;
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95元/月。
提供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有以下情形可终止供养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终止供养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城乡特困供养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