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670元,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537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助;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救助,分为三个档次:
(1)极困档(一档):每人每月救助标准为448元;
(2)特困档(二档):每人每月救助标准为336元;
(3)贫困档(三档):每人每月救助标准为224元。
提供材料
①个人申请书;②户口簿、身份证;③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④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⑤土地承包经营证明;⑥就业收入证明;⑦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⑧签署民政部门进行调查的授权承诺书。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指标:
1.家庭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拥有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不超过1套,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和出租类不动产等。
3.不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