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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

来源: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发布时间:2024-11-29 08:24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㈠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㈡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