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秩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县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禁用“生鲜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规定,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请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照明灯具等设备。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我局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然使用“生鲜灯”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的,可拨打881231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