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递服务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快递服务 第2部分:组织要求16.1.3对快递服务时限进行了明确。除了与用户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快递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国内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h;
(2)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h;
(3)港澳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4)除出现海关清关障碍等因素外,寄达下列地区各国主要城市的国际快递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亚洲和北美洲地区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2)欧洲地区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
3)大洋洲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9个工作日;
4)其他地区国际快递服务时限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参考便民问答“快件从发出到收件人收到需要多长时间?”)
(二)快递服务时限问题处理原则
快件出现延误问题,用户可通过投诉、申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依据《快递暂行条例》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若因企业原因造成快件延误的,寄件人有权追究寄递企业赔偿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快件延误的,处理标准具体参考寄递企业与用户的约定或面单背书条约/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