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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澄城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各双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县制定的《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0年12月31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文件公布。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耕发〔2021〕1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
  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实施工作。省级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工作。
  三、加强对实施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通知于2020年12月31日起实施。《澄城县统一征地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办发〔2018〕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澄城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澄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