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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荔县2019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

大荔县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4日陕政土批[2019]912号批复,现就你县2019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官池镇马一村、石槽村,朝邑镇广济村等有关村组32.239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31.4275公顷,园地0.709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5公顷),大荔县沙苑林场管理使用的0.3665公顷国有农用地(其中耕地0.1415公顷,园地0.2250公顷),两项合计32.6058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32.2393公顷土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0.1816公顷建设用地和0.3217公顷未利用地,三项合计32.7426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

三、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0.3665公顷土地,连同上述有关单位管理使用的20.3845公顷未利用地,两项合计20.7510公顷国有土地依法使用。

四、同意将上述征收为国有和依法使用的共计53.4936公顷土地用于城镇建设。由你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涉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地,并加强土地批后监管。

五、有关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公告、使用国有土地及其他未尽事宜,按你县上报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范围和面积以测量成果图、表为准,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六、你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实施征地,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公开征地信息,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你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已补充的31.5690公顷耕地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并对新增耕地建立占补平衡登记台账,及时变更登记,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2019年11月26日

抄送:大荔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