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是改善广大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决定对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该项目范围为东庄子村及凤凰北路西侧,占地面积70.2亩,拆迁面积35100平方米,拆迁总户数117户。
二、房屋征收主体
合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关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主体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主体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合阳县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见附件)。
五、被征收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
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与安置方案(意见稿)
总 则
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及其土地使用权,该项目范围为东庄子村及凤凰北路西侧,占地面积70.2亩,拆迁面积35100平方米,拆迁总户数117户。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主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合阳县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签订(监管单位为住建局)。
三(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开向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选定。
四(配合入户测量)由城关街道办事处各工作组、评估公司等人员组成勘测丈量组,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强制测量)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勘测丈量人员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以本方案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论不服的,10日内依法申请渭南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无需评估情形)在规定期限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无需进行评估;逾期不签订协议的,依法评估后强制征收解决。
签订协议的补偿
七(补偿安置的方式)该地块实施纯货币化安置。
八(补偿安置的标准)以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宅基地大于233平方米的补偿)集体土地宅基地面积大于233平方米的部分按照80元/平方米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
九(土地无偿收回)房屋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无偿收回。
十(证件补偿)持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件,每种证件补偿1000元,同时证件收回。
十一(附属物、装修补偿)地面附着物和房屋附属物补偿费按照现场登记据实估值补偿;装修按照附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十二(一户多宅的处理)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十三(户的界定)本方案中户按照下列方法界定:
占有使用的原状院落居住一对夫妻包含一个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
因离婚等原因分户的仍按一户计算,内部分割自行协商解决。
有宅基地证、房产证的,按照产权证作为户的依据。
十四(不签订协议的补偿)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签订协议的,将依法强制征收并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按照重置评估价,宅基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
(二)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十五(租赁房屋)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赁费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户自行协商解决。
补助与奖励
十六(临时安置补助费)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按照500元/月/户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十七(搬迁补助)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2000元/户。
十八(签约奖励)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第一个阶段签订协议的,对每户奖励5万元;
(二)第二个阶段签订协议的,对每户奖励3万元;
(三)第三个阶段签订协议的,对每户奖励1万元;
未在规定前不签订协议的,没有任何奖励。
十九(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交验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私自拆除的扣除相应价款。
罚则与救济
二十(假证的处理)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由司法机关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无效,自行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
突击抢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安置,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安置面积的,相关合同条款视为无效。
二十一(法院保障)县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在公安、执法、住建、国土、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二十二(公安保障)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征迁过程中漫天要价、私搭乱建,构成违法犯罪的团伙和个人;
(二)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依法征收的;
(三)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四)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征收的;
(五)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六)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七)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八)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二十三(约定拆除)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抛弃房屋内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可以委托拆迁公司直接拆除。
二十四(特殊房屋告知义务)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处理:
(一)已出租;
(二)被查封;
(三)权属有争议;
(四)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继承或遗赠纠纷;
(六)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五(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规划执法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 则
二十六(签约文本)签订的补偿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七(文书送达方式)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二十八(安全提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二十九(认定组组成及职责)补偿要素原则上由补偿组负责,涉及疑难问题由认定组认定。认定组由综合执法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城关街道办事处等人员组成,具有以下职责:
(一)补偿房屋面积的认定;
(二)装修等级的认定;
(三)其他疑难问题的认定。
三十(重要节点公示)下列重要节点应当进行公示:
(一)补偿安置方案;
(二)入户调查结果;
(三)认定组认定的结论;
(四)评估报告。
三十一(解释与请示)本方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指挥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