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代课教师的补助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严格落实养老补助政策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凡年满60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经省上审核备案无误的,从到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补助。养老补助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包括基础养老金和工龄补助两部分。目前,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90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9.3元标准执行。
二、按政策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按照教人〔2011〕8号文件规定,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中,城镇户籍的人员可以参照《关于未参加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办理。各县市区为城镇户籍曾民办代课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养老保险,组织完成了社保费补缴和退休费领取工作。
经咨询有关部门,当年供销社、粮站、棉厂等属于集体制企业,其员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积极反映有关人员诉求
近期,市教育局收到《临渭区教育局关于阳郭镇曾代课教师任亚珍等人反映相关问题的报告》,其主要诉求包括,一是参照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将曾民办代课教师纳入社保,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二是建议提高养老补助发放标准,将女性领取养老补助年龄调整至55周岁;三是建议将2003年1月至2008年9月期间的教龄予以认定。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协调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及时将曾民办代课教师的希望和诉求向上反应。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市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