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晓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的建议》(第2号)收悉,现就其中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城市公用事业性质划拨用地”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部令第9号)等相关规定,“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安排土地供应”。因此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属商业服务业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不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对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规划方案审查中执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具备充电条件的车位不应低于10%”规定,予以落实。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