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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8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19 10:23
类别:人大建议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签发人:薛建军
渭自然资函〔2024〕69 号

舒娟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潼关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第7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自然资源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建设用地的准入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监测监管情况的通知》(渭自然资发〔2021〕107号)、《关于做好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渭自然资发〔202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渭自然资发〔2022〕70号),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渭环通〔2023〕36号)、《关于规范“一住两公”土地供应审查管理要求的通知》(渭环通〔2023〕230号)、《关于2023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情况的报告》(渭环字〔2023〕239号)。

二是组织各县(市、区)对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简称为“一住两公”)的所有地块进行了全面梳理排查,建立了重点建设用地基础信息台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是建立健全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防止污染地块未经治理开发利用,更好服务项目建设。我局建立了土地预审、报批会审机制,由局有关科室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参与会审,及时掌握地块的安全利用情况。严格按照限制、禁止项目用地目录,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的报批会审工作,认真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把好土地开发利用准入关。

四是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收回、收购、出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同时鼓励各县区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做好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8日

(联系人:王飞 电话:0913-293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