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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6-13 08:51

为了应对夏季高温天气,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关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作业享受多项保护措施,全市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一、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二、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三、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要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线劳动者、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

四、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采取轮换作业方式,适当增加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降低劳动强度。

六、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八、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程序商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十、发放降温费、高温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如果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各级人社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