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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全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区域内校外培机构的管理。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防控要求,自2021年1月18日起,暂停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做到令行禁止。具体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任何机构不得私自开课、复课和开展其他聚集性活动。要通过微信、QQ群、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家长和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妥善处理好教学计划调整后的相关问题,并按规定做好解释退费等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

(一)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校外培训机构每天要在规定时间节点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防控情况报告审批地教育局。报告内容包括是否开展线下培训、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和采取的措施等。

(二)开展明察暗访。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方位、地毯式的摸排,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藏身居民楼等隐蔽场所的“黑校黑班”的摸排,防止一些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聚集学生从事线下培训活动或其他聚集性活动。

(三)鼓励社会监督。各县市区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违规办班补课行为,及时接听受理群众举报。

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一)疫情防控期间,市教育局未下达复课通知前,对擅自开课、复课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依规上限处罚。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一经查实,按照年检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私自办学的无资质机构(含有照无证机构),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公安、民政、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一经查实,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原则上3年内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违规补课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一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依规给予上限处分。同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主动作为,克服形式主义,保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和治理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高压态势,组织动员全系统、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渭南市教育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