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3月16日全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会议要求,全国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高风险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实行最严格的封闭管理措施,执行最高防控等级响应,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刻不容缓做实做细民政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民发〔2021〕133号)、《关于刻不容缓做实做细一老一小等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民发〔2021〕134号)精神,落实“五有”(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 “五个暂停”措施(暂停接收入院、返院,暂停家属探视探访,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暂停招录新员工,暂停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引。
一、加强出入管理
1.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
2.非特需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允许进入养老机构的车辆,必须经过门岗消毒并在指定位置停车。
3.在养老机构门外设立物资交接区,送货人须做好体温检测、手消毒、鞋底消毒、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机构内工作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对拟进入养老机构的物资采取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小面积的可以用75%医用乙醇和84消毒液表面喷洒、擦拭消毒。
4.加强门卫值班,暂停外来人员入院的一切服务行为或活动。因疫情需要及特殊原因需进入的,应当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并安排专人实名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旅行史、健康状况等。允许进入人员应当按三级防护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在指定区域和路线活动,并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5.工作人员应在养老机构内居住或安排在集中独立场所居住,且尽量安排分散居住在不同房间,出现疑似症状者立即送指定机构就诊。安排在集中独立场所居住的,上下班应保障专门用车,不得乘坐公共交通。
6.养老机构根据现有条件和人员行动路线安排,严格实行区域化通道的封层管理模式,设置污染区、缓冲区、清洁区,制定规范严谨的分区管理流程、操作规程,做到标识上墙、防护流程上墙、防护制度上墙,随时对照落实,严格做好隔离区域的出入防护工作。
7.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设置医疗隔离观察(室)区,隔离(室)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下风向;医疗隔离观察(室)区的防疫物资按二级、三级防护配置。
8.老年人饮食统一由养老机构食堂供应。禁止快递、外卖、送药人员进入,安排专人在机构外物资接收区内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者订购物品,接收要求参照第3条规定。
二、做好老人防护
1.每日居室巡查,早晚测量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体温,并做好健康记录,对发热症状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规律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
2.每半日老年人居室通风,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不宜开窗通风的,室内有人状态下,采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室内无人状态下,可采用紫外线消毒,紫外线照射时间30分钟。开窗通风时,老年人应注意保暖,应注意避免因室内外温差过大引起感冒。
3.每日提醒或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提供洗手液、抹手纸或干手机,提醒老年人饭前、便后、咳嗽、擤鼻涕后立即洗手。保持老年人口腔、鼻腔等身体部位的清洁,及时更换老年人的衣裤鞋帽。
4.暂停室内集体活动,有条件的可安排老年人在居室内康复活动;院内老年人不串门、不聚集。
5.停止集体用餐,改为送餐至老年人居室。保证老年人充足饮水量与营养摄入。
6.教育动员工作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种新冠疫苗,做到“应接尽接”。没有接种疫苗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老年人的工作。
三、强化内部管控
1.从严从实抓好24小时值班值守,干部带班,巡视巡查等制度落实;
2.严把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关口,特别注意空调、取暖等供暖设备高负荷运转带来的安全风险,加大对消防器材、用火、用电、用气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维护,做好宿舍、厨房、仓库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3.开展疫情及相关防控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及离开个人居室的老年人应佩戴口罩,确保所有人掌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防护知识,确保工作人员知晓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及疫情应急处置要求。
4.医养结合机构在疫情期间停止对外开展诊疗活动,确需开展的要采取和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物理隔离的情况下开展,切实消除机构内交叉感染风险隐患。确实无法做到物理隔离的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要将老人转移出机构妥善安置。
5.将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在院老人的核酸检测纳入当地的联防联控机制重点场所范围之内。凡处在中、高风险地区的“一老一小”服务机构,必须执行最严格的封闭管理制度,实行封闭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一律只出不进,特殊原因外出后需返院的,必须进行14 天封闭,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方可返回。机构内有居住条件的,安排院内调休。没有在院内居住的工作人员每周调休一次,每周做两次核酸检测。
6.规范处理垃圾、污水、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做好机构内消毒工作。加强卫生间、浴室消毒,暂停老年人集中使用公共浴室。
7.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办公区域、服务场所(包括不限于)的地面、桌椅、物体表面、门把手、水龙头、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每日擦拭消毒2-3次;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擦拭消毒不少于2次。每周晾晒老年人被褥衣服;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消毒清洗工作;老年人打喷嚏、咳嗽、吐痰后,应第一时间对相关区域喷消毒剂杀菌。
8.废弃口罩、手套、鞋套、防护衣等一次性用品,应当用医用酒精喷雾消毒(或84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后密封,丢弃至专用的“有害垃圾”或“医疗垃圾”桶内。
9.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活禽野味,彻底煮熟食物,停止提供生食品,生熟食品分开。负责食品采购、烹饪、配(送)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佩戴口罩、手套、帽子。做好餐(饮)具消毒,使用过的餐(饮)具应当煮、蒸30分钟以上。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10.严禁将收住有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征用为隔离点。
四、果断处置疫情
1.养老服务机构要以预防为主,立足防范。要及时消除因疫情可能引发的不安全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工作。有条件的机构要预先设置隔离区域,没条件的,由各县(市、区)设立集中隔离区。服务机构发现和发生疫情等重大风险隐患后,事发机构要在两小时内向属地联防联控机制和民政部门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所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组织开展心理疏导,确保机构运行安全。
2.工作人员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可正常复岗,但要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属于疑似病例或感染确诊病例的,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主管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治愈后需返岗的,应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返岗。
3.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由家属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医,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正常返回生活区和复岗,但要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4.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主管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入住;参与陪同护送的工作人员也应实施14天隔离观察。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其落实当地联防联控部署要求、《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要求,以及养老机构应急物资储备、培训演练、疫苗接种等情况。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检查其落实当地联防联控部署要求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情况。一要建立督办制度。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台账,制定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要求,督促整改。涉及其他领域的要及时移交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二要建立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及时汇总辖区内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小结报市民政局;省内其他地市出现病例或者本市出现病例的情况下每周上报。要以适当方式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督促地方举一反三,防范风险。持续落实“零报告”制度,确保民政系统疫情防控指挥体系始终处于激活状态。三要建立约谈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要定期进行分析,对发现问题较多、存在突出问题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