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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的秦岭保护和管控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中共渭南市委、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渭市字〔2019〕4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省环境保护督察及各类环保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渭环督函〔2019〕70号)要求,现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的秦岭保护和管控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放松了秦岭保护和管控要求问题(渭南配合整改)。

二、整改目标。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严格秦岭区域产业准入。

三、整改措施

1.做好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2.根据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秦岭生态保护范围。按照省级专项规划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抓好各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工作。

3.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体系,分解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抓好督促落实。

4.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指导秦岭北麓四县(市、区)编制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工作。

四、整改期限。2019年12月底。

五、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关于第1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邀请省人大法工委专家进行专题辅导学习;2020年世界环境日,赴秦岭生态环境整治点位进行现场观摩,接受警示教育并开展座谈研讨。印发《深入开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实施方案》(渭秦岭委〔2020〕2号),开展“五进”(进校园、进机关、进村庄、进企业、进景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呵护秦岭生态”主题的采风写生活动,集中观看秦岭违建整治等纪录片和现场开展生态恢复治理点警示教育活动,切实营造全社会爱秦岭、守秦岭、护秦岭的浓厚氛围。

2.关于第2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修订印发《渭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渭政发〔2020〕35号),明确了秦岭生态保护范围和工作目标。市级相关部门及涉秦岭4县(市、区)分别印发专项规划或规划(实施方案),初步形成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3.关于第3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制定《渭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渭秦岭委〔2020〕1号),印发《关于调整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渭市办字〔2020〕46号),将市秦岭委成员单位由35个调整扩充至40个,细化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渭秦岭委〔2020〕3号)、《渭南市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任务清单》(渭秦岭委〔2019〕5号)等,明确责任单位,细化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印发《渭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常态化执法检查办法(试行)》(渭环督函〔2019〕84号),建立了常态化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先后2次开展秦岭区域联合执法检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和督查检查,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4.关于第4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秦岭山区有关县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规发〔2020〕6号)要求,涉秦岭4县(市、区)政府分别印发了《关于印发临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渭临政办发〔2020〕48号)《关于印发华州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渭华政发〔2020〕18号)《关于印发华阴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阴政办发〔2020〕66号)《关于印发潼关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潼政办发〔2020〕55号),推进秦岭区域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六、整改完成情况。2020年11月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保督察巡查办反馈,并提供联系方式。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5日,共7天

受理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电话:0913-2158339

联系地址: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