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9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富裕美丽幸福新渭南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一)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监督、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强化协同监管,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严格落实《渭南市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15〕171号),进一步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街巷定界、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管理模式和“横向道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的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做到职责明晰、发现及时、处置迅速、监管有力。(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通过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立案调查或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市县环保部门应积极主动给予配合支持。(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未依法报批、审核、备案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负责)
(四)重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铁拳治污、铁规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行政手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五)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渭南供电局、地电渭南供电分公司配合)
三、明确各方环境监管职责
(六)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审计机关要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执行环保法律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进行审计。(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审计局负责)
(七)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实施清洁生产,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超标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主动接受、配合各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管职能。鼓励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环境信息。制定财政、金融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积极推行污染治理、环境监测、污染检测、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等第三方服务机制,培养健康的环境服务市场,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配合)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对环境敏感、涉及面广以及公众广泛关注的规划和项目环评,应当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宣传力度,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各县市区市政府,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完善环境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机制,将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县市区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金融机构要继续把环保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绿色融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各县市区政府,市网信办、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渭南银监分局、人行渭南中心支行负责)
四、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十一)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积极推进“阳光执法”,各级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市级各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市环保局负责)
(十二)加强环境执法稽查。市环保局每年要对全市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重点对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等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市环保局负责)
(十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执法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的行为,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和法律责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纪委监委、市环保局负责)
五、夯实环境监管执法基础
(十四)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镇(办)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现有环境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坚持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做到“人岗匹配”。探索镇(办)环保管理机制,鼓励将环境监管执法权委托给镇(办)、工业园、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执法任务相配备的能力保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用车以及现场检查取证设备等装备,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建立市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健全覆盖全市的大气、水、土壤的环境监管监测网络,着力提升环境监管监测能力,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市网信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