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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机管函〔2017〕244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陕西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 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2012)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GB/T31342-2014)等标准的要求,每五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并将能源审计报告和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设施。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新建或既有建筑改造中优先采用国家和省《公共机构绿色节能节水、技术产品目录》中的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九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32019-2015)等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秩序,定期检查管理设备、设施,实施科学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能耗限额、能耗定额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通过管理和技术等措施,持续提升能效水平。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或“能效领跑者”,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要求,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资源消费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资源消费情况、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和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要求,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利用状况的同时,将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消费利用状况进行单列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根据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将节能目标合理分解到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未完成节能目标、超过能源资源消费限额或定额标准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能效提升工作,鼓励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公共机构,须同时贯彻执行《陕西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