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用范围及时间
我市在用工程机械,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前禁止在渭南市中心城区使用,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心城区包括: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柴油移动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卡车等。
三、编码登记时间
在我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水利、林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分行业对单位或个人在用移动机械进行摸底调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在进行编码登记时由所属单位或个人负责提供环保排放达标文件或受生态环境部门业务委托、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水利、林业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我市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加强对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四、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有关规定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水利、林业等相关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禁止使用区域内发现施工工地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水利、林业等施工审批监管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家《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负责做好宣传,张贴通告、制作警示牌,通知到施工企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