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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
  矫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根据司法部、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需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需要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从2011年开展以来,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采取公益岗位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尚不适应。新形势下,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省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一)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要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要将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鼓励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需求信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发挥其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交往融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五)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要广泛宣传、普及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理念,切实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机制,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着力培育有一定专业特长、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六)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矫正小组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平台。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矫正小组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三、做好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队伍的招聘、管理、保障工作
  加快推进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队伍招聘工作。
  1.部门分工。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是购买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服务的主体,要制定社区矫正社会服务项目计划,明确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内容;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服务项目列入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负责审核政府购买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服务项目计划,保障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配备比例。根据我市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多、工作力量薄弱的现状,专职社工以社区服刑人员相应基数为单位按照以下数额配备:市社区矫正指挥中心按照社区服刑人员与专职社工不低于500:1的比例配备;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社区服刑人员与专职社工不低于50:1的比例配备,但每县专职社工配备应不少于2人;司法所按照社区服刑人员与专职社工不低于30:1的比例配备,但每个司法所应不少于1人。
  3.招聘方法。专职社工的招聘工作由市县分级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在专职社工配备数额内确定招聘名额,根据岗位职责提出招录条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后,以劳务派遣形式派至用人单位工作。
  做好已公开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承担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辅助工作的全日制人员,明确任务职责、规范职业行为,能够保证专职社工队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是明确职责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职责任务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收集矫正信息、制定矫正方案、管理台账档案、纠正行为偏差、疏导心理情绪、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组织社区服务、引导就业就学等非刑罚执行事项;二是规范职业行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专职社工准入、管理、培养、评聘、晋职晋级等相关配套制度,逐步规范专职社工管理。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制定出台专职社工管理办法,设置合理的岗位准入门槛,优化队伍结构,明确权利义务及职责范围,健全培训制度;三是培养职业认同。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建立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队伍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其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切实加强专职社工职业道德建设,强化专职社工的社会责任感,培养扎根基层、注重实践、务实进取、甘于奉献的良好作风。
  健全完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保障机制。
  对招聘录用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工资标准参照渭南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待遇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手续。建立健全专职社工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相关部门要从经费和政策上支持鼓励专职社工参加社工师、助理社工师的培训和考试,相应落实职称工资等待遇。
  四、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问题
  促进就业。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为其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帮助接受教育。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部门应当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落实社会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把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要积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投入社区矫正工作。要总结推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宣传,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