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渭南市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7〕80号)精神,按照《渭南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通知》(渭市改联办发〔2018〕1号)总体部署,现就做好渭南市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情况
市级现有6家经营类事业单位,即渭南市商业经济发展中心、渭南市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渭南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办公室、渭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渭南市城市勘察测绘院、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具体情况如下:
1.渭南市商业经济发展中心,为市商务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核定事业编制10名。
2.渭南市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核定事业编制33名。
3.渭南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办公室,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核定事业编制7名。
4.渭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核定事业编制10名。
5.渭南市城市勘察测绘院,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核定事业编制20名。
6.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市水务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差额补贴,核定事业编制48名。
二、改革方式
1.撤销渭南市商业经济发展中心,收回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0名。
2.渭南市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为渭南市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收回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3名,实有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转入改制后的新注册企业。
3.渭南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办公室转企改制为渭南市协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企业,收回自收自支事业编制7名,实有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转入改制后的新注册企业。
4.剥离渭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生产经营职能,保留其公益职能,机构类别由生产经营类变更为公益一类,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5.渭南市城市勘察测绘院转企改制为渭南市城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收回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0名,实有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转入改制后的新注册企业。
6.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转企改制为渭南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属国有企业,收回差额补贴事业编制48名,实有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转入改制后的新注册企业。
三、人员安置
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切实维护各方面合法利益。涉改单位改制前原在编在岗及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维持原方式不变,原在编人员保留事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档案工资调整等,档案工资可作为今后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依据。
四、改革实施
(一)制定方案阶段(9月23日前)。涉改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改革方案并报市事改办,市事改办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23日至9月30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方案,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改革工作:
市委编办:负责拟定改革方案,做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销、法人登记注销、机构编制实名制库删除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市医保局:负责涉改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的衔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涉改单位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结果的审核确认、资产核实、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资产处置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涉改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涉改单位转企改制后企业的注册登记及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涉改单位转制后土地处置、办理房屋处置手续等相关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涉改单位转企改制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9月30日-10月15日)。市委编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对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负总责,市级相关部门、涉改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扎实做好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确保平稳有序。涉改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改革和稳定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深入细致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圆满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级相关部门、涉改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对改革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政策和工作纪律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涉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定期报送改革进展情况。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改革进度和实施结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改革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
六、其他事宜
1.涉改单位改制为企业后,隶属原主管部门管理,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维持不变。
2.改制单位自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给予5年过渡期,过渡期享受原各项补助。
3.涉改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保留原单位账户,用于缴纳养老、职业年金等。
5.各涉改单位及主管部门依据本改革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