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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7号)精神,推进我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公共事业协同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理顺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关系,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形成规则统一、权责明确、分类分层、规范透明、全面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框架,稳步将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三)主要原则。
  1.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本部门或单位所办企业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2.分类施策,优化配置。对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情况和所办企业性质分类处理。既要通过推进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又要合理设计机制,调动和保护有关方面积极性,促进企业与我市公共事业协调发展,发挥特殊领域国有企业有效作用。
  3.有序实施,确保稳定。在对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查的基础上,分批分类有序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妥善处理好资产、人员、经费等问题,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保障改革前后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经费需要,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范围。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的企业。
  二、改革内容
  (一)全面实施分类处置。
  1.脱钩划转企业。除中省及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与行使公共职能或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原则上实行全部脱钩划转。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推动与这部分企业全部脱钩,不再持有这部分企业国有资本或国有股权,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划转移交至行业企业集团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接收企业)。
  2.部分保留企业。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其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资本划转,划转资本由国有接收企业持有,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集中监管。原主办单位通过持有部分股权方式保持一定影响力,实现公共事业和企业业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3.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部分特殊企业。对于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办法。
  4.市场化处置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以及长期亏损难以持续经营的困难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应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撤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并负责妥善处理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问题。
  (二)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1.脱钩划转企业纳入国有接收企业实施集中监管。划转至相关行业企业集团的企业,纳入接收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由接收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划转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企业,由公司根据授权和相关规定统一管理,承担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保值增值等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脱钩企业划转后,市级财政统筹考虑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安排和被划转企业上缴收益等,对经费保障受到影响的原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2.部分保留企业由国有接收企业实施集中监管。将部分保留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办单位股权。集中监管股权统一划入国有接收企业持有,原主办单位股权继续由原主办单位持有。国有接收企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股权管理、资本运作和布局结构调整。集中监管股权原则上保持51%以上。原主办单位负责推动企业经营与公共事业之间良性互动、协同发展,在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管理人员选聘、投资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主要表决权,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同时享有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持股情况获得收益的权利。
  国有接收企业和原主办单位对企业派出股权董事,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形成分工明晰、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其中,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双方均派出股权董事;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国有接收企业委托原主办单位派出国有股权董事。双方须就股权董事的委托派出事项签订委托协议,并就重大事项作出权责约定,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
  3.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特殊企业由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市国资委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加强集中监管。要结合行业性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方法,理顺特殊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4.金融类企业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通知》(渭市办发〔2019〕14号),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属高校所办企业参照《陕西省省属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陕教〔2018〕352号)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后勤服务类、培训疗养类企业以及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等,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改革后,符合条件的,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关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设立党组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企业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上一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本实施意见印发后,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集中统一监管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依据本部门或单位职能等,结合所办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对所办企业实施脱钩划转、部分保留、市场化处置等分类改革的意见、措施及理由,研究提出每户企业的改革完成时限。各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于2021年4月底前报联合工作组审核。
  (二)确定名单。联合工作组于2021年6月底前形成《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名单》并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三)分步实施。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名单》后,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集中统一监管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于产权划转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国有接收企业开展划转企业(股权)接收工作, 2021年10月底前,条件成熟的企业完成划转, 2021年底前其他企业基本完成划转。对于市场化处置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于2021年底前完成。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联合工作组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落实实施方案,统筹研究重大问题,共同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二)落实责任。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逐户确定所办企业改革方式并组织推进改革工作。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 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稳妥实施。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各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扎实高效推进。
  (四)政策支持。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划转,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总结评估。联合工作组建立督查制度,对改革进行跟踪管理,对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六)强化考核。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要逐步完善符合企业功能定位的分类考核制度,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健全完善业绩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和实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将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薪酬待遇有机结台,引导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出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对经市政府批准新设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进本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