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事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事监督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国企国资监管部署要求,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将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机关。为有效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源、国有资本的常态化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促进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市属国有企业贯彻执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全市发展战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企业对象库,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对象库,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二)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3年审计一轮,对国有和国有资源、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做到审计对象全覆盖。
(三)对企业落实重大政策、推进改革、资本运营、财务管理、融资债务、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关注,打造全链条审计监督,做到审计内容全覆盖。
三、加强审计监事监督,规范监督执法过程
(四)加强审计监事监督,将事中事后监督为主转化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推动监督“关口”前移,进行日常监管。
(五)发现企业决策程序、决策事项存在风险隐患,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并发函提醒,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风险。
(六)发现企业存在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时,提请市审计局组织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七)统筹安排审计项目,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国企国资审计项目。
(八)规范审计项目实施,实行分类审计,采取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主、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原则上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的审计项目实行同步编组、同步进点、成果共享。
(九)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在常态化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方面加强与纪委监委、巡视巡察、组织人事、国资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审计机关内部资源整合和上下级联动,做到审计监督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发挥监督合力。
四、履行审计监事职责,强化日常监事监督
(十)履行审计监事监督职责,列席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总结会以及与监事监督履职有关的会议,了解和掌握国企发展战略规划、“三重一大”等事项。
(十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大型投资项目、经营重点、要害部门等进行检查;建立资料定期报送制度,国有企业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主动接受审计监事监督。
(十二)建立定期分析审查机制,对国企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对外投资等方面实施分析审查,探索数据分析与现场作业相结合的审计模式,充分发挥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
(十三)加强国企内部审计监督,强化对内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搭建企业财务及内审负责人沟通交流平台。
(十四)发挥企业内审机构作用,加强对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时抽调内审人员交叉参与各企业之间的审计和专项检查,通过以审代训,提升业务水平。
(十五)通过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做到审计监事监督日常化、常态化,为国有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五、明确审计整改责任,提升审计成果水平
(十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和国资监管、主管部门的审计整改责任,加大审计整改力度。
(十七)国资监管、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对日常审计监事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落实专人负责,对标对表整改,查找根源,堵塞漏洞,及时销号,完善制度。
(十八)国资监管部门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事监督结果和评价意见纳入国企考核。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相关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监督局面。
(十九)审计机关按要求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人大、市政府及相关上级机关报告国企国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六、实施外派监事监督,严守工作组织纪律
(二十)依据本意见,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事监督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市属国有企业外派审计监事监督组(员)。审计监事监督组(员)具体负责所派企业的审计监事监督工作。
(二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审计监事监督,积极配合外派审计监事监督组(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落实对接部门,确保审计监事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二)外派审计监事监督组(员)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依照法定职责开展审计监事监督工作,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