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渭南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完善优化市场运作体制,促进停车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相关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目标
推行“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的理念,规范管理中心城市各类公共停车场;盘活中心城市车位资源,提升中心城市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品质;利用智能调控,完善智能停车管理,拓展城市服务标准,改善出行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便民利民、高效服务原则;
(二)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有偿原则;
(三)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四)保证特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三、适用期限和范围
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特许经营权期限为20年。有效期限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30日后算起,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出让。
特许经营权范围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黑色路面划设的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公共停车场及路外公共资源部分。
本方案适用于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辖区。
四、组织机构
成立渭南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市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公安(交警)、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市场监管、临渭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共停车场市场化整体运作的指挥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方案、程序的审定工作,负责对成员单位的工作监督指导及有关政策的审定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组织实施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出让,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
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负责制定中心城市路内停车位设置路幅标准和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的审批工作,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做好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心城市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智慧城市建设发展要求,组织编制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车位)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规划能够落地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编制审定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年度建设计划。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做好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特许经营权出让的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停车收费等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临渭区政府,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共同做好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特许经营权出让相关工作。
五、出让方式与工作节点
(一)由渭南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纳入市场化运作的范围(区域、点位、数量)。
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
(二)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采取有偿出让的方式进行。由渭南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方案》。
完成时间:2021年1月30日前
(三)《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方案》经渭南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出让,招标时应严格审查投标人的相应条件。
完成时间:2021年2月28日前
(四)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招标法定程序结束后,市城管执法局向中标企业核发《中标通知书》,并与其签订《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后,启动实施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
完成时间:2021年3月15日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坚定服务理念,充分认识到停车场经营权市场化运作的大趋势和对本市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加快推进方案实施,切实缓解中心城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二)建立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障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政策扶持、制度规范、服务保障、督导推动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对经营权人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经营权人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
(一)经营权人应严格遵守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公共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志牌和公示牌,标明停车位数、服务项目、营业时间、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公示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因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用途或管理不善而导致停车设施损毁的,由经营权人承担维修、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依照本规定已取得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在许可经营期内,因城市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收回或拆除的,经营权人应当服从。可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因公共利益拆除的,其补偿价根据出让总价和使用年限做相应折扣后,由相关部门给予补偿。
(四)在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许可经营期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新增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其出让金按原经营权范围、中标价格及新增公共停车场数量据实核增。
(五)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期满前,仍然保留的,应重新招标,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