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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管委会:
  《渭南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渭南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渭南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确保省委、省政府“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为重点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决策部署取得重大突破,推进“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落地见效,按照《陕西省2022年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试点方案》(陕自然资函〔2022〕1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国有土地资源要素化配置体制机制,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加快推进产业项目落地,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2年上半年,渭南经开区(陕西省“标准地”11个试点之一)率先开展“标准地”试点工作,在做好前期区域相关评估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等控制性指导标准,确定首宗工业用地出让地块,研究制定“标准地”供地方案,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首宗“标准地”出让,形成可复制、利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完成相关区域评估评价工作,同步探索推进“标准地”供应模式改革;下半年,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进“标准地”改革试点,2022年年底前,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4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应。
  三、重点任务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明确区域评价事项。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或省级以上开发区,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二)明确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渭南实际制定“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由亩均固投、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用地标准、容积率等构成,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三)实施“标准地”出让。出让“标准地”地块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拟出让地块各项指标。按照行政审批权限,进行土地公开出让。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各省级以上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能及实际,要建立更加便捷的“标准地”出让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四)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对外经济合作局等)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4月上旬)。
  市级成立“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制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细化保障措施,建立完善指导性指标,组织开展试点地区座谈。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试点地区要建立工作机制,政府和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标准地”推进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探索推进阶段(2022年4月中旬至6月)。
  试点区域完成区域评估评价工作,结合地方实际和产业特点,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等控制性指导指标,制定“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在做好前期相关评估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首宗工业用地出让地块,同步研究制定“标准地”供地方案,6月底前完成首宗“标准地”出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和试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7月至11月)。
  省级以上开发区在完成区域评估评价事项的基础上,围绕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并与用地企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实施供后监管,不断优化操作流程,调整政策措施,形成有效的“标准地”供应制度体系。市领导小组开展督导调研,在全市通报改革进展情况。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2月)。
  各县市区梳理“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创新举措与经验做法,分析试点实施遇到的问题,评估试点总体绩效,提出完善与推广“标准地”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标准地”改革试点总结评估成果,为在全市推行“标准地”改革提供实践经验。
  五、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是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区域评估评价;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策划储备、协调推进、督查指导、评估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推进“标准地”改革的要求,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标准地”工作经费投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结合产业目录指引出具规划条件,制定建设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分门类、按照行业产业特点和准入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拟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负责组织指导对拟纳入“标准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能源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能耗双控指标,负责推进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区域能耗标准控制性指标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要求,并在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开展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按照“三同时”制度,监督指导落实好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招商引资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确定区域项目亩均税收等标准,并做好招商、选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对外经济合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区域项目亩均税收等标准,并做好相关税费收缴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开展区域文物考古评价工作,并结合文物评价报告提出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
  地震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机构:负责开展区域节能评价工作,按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渭南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对外经济合作、文化和旅游、能源、税务、地震等主管部门组成,重点研究“标准地”改革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标准地”改革的推进工作,成立相应的“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取得实效。
  (二)坚持依法推进。要处理好现行法律法规和改革的关系,确保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合法、有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形势研判,积极破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市级各职能部门要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2022年底,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40%按照“标准地”方式供地。承担改革任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分工,完成各自承担的改革任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