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省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推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华山景区管委会和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药安委委托,会同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按照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及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并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即时性工作进行调整。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一是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二是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二)食品安全状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示率、食用农产品例行抽检合格率等。
(三)即时性工作。主要包括年内中、省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食药安委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四)加分项。主要包括在落实党政同责、监管工作、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药安办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结合省食药安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和工作实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药安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结合食品安全日常抽检监测等情况,综合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市区自评结果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办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药安委。
(七)结果通报。市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10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4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存在被撤销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称号情形的;
(九)对年度食品重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影响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十)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件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被中、省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上个年度被中、省督查通报问题的,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考核予以减分的,本年度考核予以双倍减分。本考核年度或中、省通报表扬或加分的,次考核年度给予双倍加分。
第十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陕政办发〔2016〕78号)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药安办。
市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药安委或市食药安办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食品安全工作创新推进成效显著,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经验做法的;
(五)大型活动保障有力、专项活动成效显著,收到中、省或市委、市政府表扬、肯定的;
(六)其他应当表扬的情形。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药安办及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按照有关规定,在中、省、市级食品安全专项支持及科研立项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按照《渭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渭食药安委发〔2023〕3号)的规定,由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按照《渭南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暂行办法》(渭食药安委发〔2023〕3号)的规定,由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市区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对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与省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进行。
对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陕政办发〔2016〕78号)进行处理。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食药安办,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7〕12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