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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有效保护好渭南市古树名木,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群是指占地面积1亩以上或5株以上成片生长的大面积古树。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定期开展古树名木调查,将全市所有古树名木资源纳入保护范围;严格贯彻落实有关古树名木法律法规政策,坚持依法保护、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二)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绿化委员会统筹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分级保护原则,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等级采取不同保护措施,对亟待抢救的古树名木复壮经费和所有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经费,按照省分级保护资金投入有关规定执行。

(四)坚持原地保护原则,严禁违法移植古树名木,保护个体生境,设立保护标识,完善保护设施。

(五)坚持科学管护原则,日常养护与抢救复壮并重,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组织体系,提高管理养护技术水平。

第五条市、县绿化委员会和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深入挖掘整理古树名木传说、故事,开展自然文化教育,传承好地方历史文脉,积极弘扬生态文化。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管护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保护古树名木、弘扬生态文化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研究部署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市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管理工作,县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古树名木文化挖掘、宣传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实行联防联治,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古树群周围建设管控地带范围及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全市范围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市绿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充调查。

各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工作中调查发现或群众自主发现上报的古树名木,应及时调查登记和上报认定。

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范围。

第三章 保护规范

第十一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施特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足一千年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足五百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名木实施一级保护。

第十二条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认定,经市绿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特级保护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0米;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第十四条为确保根系周围表层土壤的通气性,在人流密集的古树名木周围应铺砌透气性材料或架设木质栈道、廊桥便于绕行。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禁止用水泥、三合土等碱性材料进行地面硬化,已经硬化的地面必须拆除并替换腐殖质土壤,不得覆盖黏性土。对于因长期踩踏造成地面严重硬化、板结的应在不伤及根系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疏松、透气。

第十五条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设立防火警示牌,根据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和消防设施建设条件,可建设防火蓄水池或安装地下消防栓,建立防火隔离带,将古树名木与周边建筑设施等有效隔离。

特级保护古树应安装防火视频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备足备齐防火应急物资设备,定期开展防火培训演练。

第十六条高大古树名木应根据树高、树冠大小和立地条件,在距离古树名木安全有效的位置安装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安装前施工方须编制避雷设计方案,经市绿化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方可施工。避雷装置样式应尽量与周围环境融合,保持自然景观风貌。

位于空旷地带受特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不得将避雷装置安装在树体上,防止古树名木遭受雷击引发火灾和树体破坏。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应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定期检查,适时防治。被病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发现病虫害后宜采用低毒、无公害的农药灭杀,以保护天敌、减少环境污染。对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应及时控制病虫害,确保其不受蛀干害虫和其他有害昆虫的危害。

第十八条对有倾倒或折断可能的古树树干、大枝,应及时采取钢架或仿生架支撑措施,支撑点处用适当的软质材料作垫层,防止损伤树皮。支撑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在古树树枝之间或主干与树枝之间设置牵拉固定装置,防止大风导致更大破坏。在古树名木周边符合造林绿化条件的地块营建防风林带,降低大风危害。

第十九条人畜流量较多、易受损坏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立围栏给予保护。特级保护的古树必须设立围栏。围栏与古树名木主干距离按照保护等级设置,特级、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围栏一般距离树干半径3米;二级保护古树围栏一般距离树干半径2米;三级保护古树围栏一般距离树干半径1米。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如有古建筑或古树位于山体悬崖边缘,则应视具体情况最大限度设置围护,以保护古建筑和人身安全。

第四章 日常养护

第二十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铁路、公路两旁,河堤两岸,水库周围等地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专业机构养护。

(四)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林业场圃、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八)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养护。

(九)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与对应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落实日常养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长在低湿地与积水处的非喜水性的古树名木,在雨量集中的月份,应在树穴周围开挖排水沟,避免地下水浸渍与地表积水危害古树名木根系的生长发育。

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养护应定期对邻近生长的速生阔叶树进行控制,清除杂灌草与藤本植物,创造通风、透光、清洁卫生的群落环境,以促进古树名木生长。

第二十三条有纪念意义或有特殊观赏价值的古树名木养护应保持原貌,禁止随意修剪。确需修剪的,应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修剪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古树名木树体上的伤疤或空洞应及时修补、填充,禁止使用水泥等不利于树木生长修复的物品填充或封堵树洞。特级、一级保护古树在修补、填充时应使用技术成熟的新材料。无需填充时,可对其内部进行消毒防腐处理,促进其自然愈合。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古树名木围护区内焚香、供养长明灯及在树体上缠绕布匹、彩灯等,避免引发火灾。对有特殊意义和历史文化价值且群众有祭拜习俗的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尊重地方习俗,就近提供满足群众祭拜需要的安全场所或设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经费应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单位、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经费,由管护责任单位列入预算解决。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辖区政府统计造册后,集中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日常养护责任人予以补助,并加强日常工作监管。

第五章 施工防护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制定古树名木专业保护方案。方案包括树种、编号、防护时间、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保护方案需经包括林学、土壤学、植物生理学、森林保护学和生态学在内不少于5名专家论证,具体论证、审批按下列规定执行:

特级保护古树、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同意,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保护古树,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同意,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保护古树,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备案后的保护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建筑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在其生境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设置围栏、搭建防护网等保护措施,防止对古树名木造成机械损伤,保护施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禁止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建筑材料、砌筑构筑物、动用明火、埋设管线等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活动。

第六章 移植管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保护措施: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其死亡的;

(二)公共基础设施或重要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第三十一条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植申请书,包括树种、编号、移出地、移入地、移植理由及相关建设工程规划图等内容;

(二)移植施工方案,包括必要的移植技术和养护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申请及移植施工方案可行性论证,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规定报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移植材料,并组织包括林学、森林保护学、土壤学、项目建设领域在内的不少于5名专家对移植申请及移植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按规定报批;未通过专家论证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移植古树名木时,移出地与移入地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人。

第七章 抢救复壮

第三十六条生长濒危、衰弱的古树名木,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健康状况编制“一树一策”保护方案,古树群应制定“一群一策”保护方案,积极开展抢救、治理、复壮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特级保护古树保护方案报省绿化委员会备案;一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二级、三级保护古树保护方案报县绿化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死亡确认

第三十八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级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确系死亡的,按古树名木等级报相应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档案。

第三十九条特级保护古树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注销档案;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注销档案;二级、三级保护古树报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注销档案。

第四十条经确认死亡且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伐除。

具有景观、文化、历史等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死亡,经相应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保留。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管理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对古树名木造成损毁或导致死亡的,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2 月15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14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