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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

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渭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做好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决策机关负责监督指导相关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其他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机关做好本级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渭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作出后,具体负责实施、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单位。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及决策公布、解读等程序的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移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

涉及两个及以上决策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联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后向主办单位汇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决策启动阶段记录和收集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材料;

(五)其他应当记录和收集的材料。

第十条公众参与程序记录和收集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草案及说明;

(七)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八)其他应当记录和收集的材料。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程序记录和收集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

(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四)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记录和收集的材料。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程序记录和收集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六)其他应当记录和收集的材料。

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查程序记录和收集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有关材料;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五)应当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记录和收集的材料为:

(一)申请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三)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五)应当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须报经同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程序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