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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发〔202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下同)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五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控烟工作;

(二)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的控烟工作;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

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四)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超的控烟工作;

(五)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公园广场等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控烟工作;

(八)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的控烟工作;

(九)其它各部门(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负责本系统及其管理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六条鼓励全社会积极配合、支持和监督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七条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不得违法发布烟草广告。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十条全面推行无烟党政机关建设,行政机关的会议室、工作场所、餐厅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控烟工作作为评选健康示范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医院、影剧院、候车室、教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室)外,禁止吸烟。在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应当符合以下标准,禁止在设置的吸烟区(室)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非密闭的空间,有利于空气流通;

(二)与非吸烟区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或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

(五)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六)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摆放吸烟器具和附有烟

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第十四条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

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

室内场所,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50%以上的

所有空间。

工作场所,是指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缆车轿厢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