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宜业城市,推进和规范渭南市城市更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主城区及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指临渭区和渭南高新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的活动,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产城融合、因地制宜、一城一策、多方参与、共建共享、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特色文化,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发展,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优化布局,提升城市功能,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增强城市活力和韧性。
第五条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采取“留改拆”并举的方式。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应留尽留;对用地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等区域,采取局部修缮加固、功能转换、质量提升、建筑节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方式进行改造提升;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产业结构、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区域,可以依法按照优化后的规划和用地条件拆除重建。
第六条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城市更新范围内涉及优秀近现代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古树名木或珍贵工业遗存等,城市更新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渭南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主城区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和专项规划,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调研起草有关城市更新方面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组织主城区年度工作计划的审定,指导县(市、区)城市更新工作,完成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督导考核。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临渭区人民政府和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城投集团、市产投集团、国家电网渭南供电公司、渭南天然气公司等。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建立渭南市城市更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督办落实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依申请临时组织召开。
第九条组建市级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全程咨询和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的聘任、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渭南市主城区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由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编制,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专业性、技术性审定,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专业性、技术性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城市体检为基础,明确更新范围、更新目标、功能结构、空间管控、规划布局、生态维护、文化保护、控制指标、特色营造、完善设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可根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及规划用途优化调整平衡规划布局、指标等,提高项目土地利用率和使用价值。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主体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和有关利益主体的意见。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变更。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应编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为依据,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内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作出统一的安排。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当年完成的城市更新项目、更新范围、投资规模、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七条主城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由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编制,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其他县(市、区)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审定,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未完成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后,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确需变更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变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十条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实施主体、可行性分析报告、产业定位、建设运营方案与实施计划、土地供应方式、补偿安置及利益分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投融资模式及经济平衡与资金来源等内容。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保护类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古树名木的,实施方案还应包括保护方案与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邀请专家论证,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主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其他县(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其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主城区城市更新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其他县(市、区)报各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主城区城市更新项目立项、环评、建设、园林绿化等各环节涉及市级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能下放至各区的,应依法下放至各区审批。
各区应当建立审批服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二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月通报、季巡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县(市、区)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六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管理使用,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单位是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多元化、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投入。
第二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可统筹资金来源,包括:各级政府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收益、房屋权属人自筹的改造资金;实施主体投入的更新改造资金;按规定可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盘活“僵尸企业”的土地及资产收益;相关部门争取到的中省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管网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资金和支持城市更新的债券资金;城市更新需配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场所、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文保建筑和历史建筑以及其他申请到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十条鼓励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以合资合作建设、开发等多种形式引入大型央企国企等参与渭南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基本安全要求及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间距、退让红线、日照、密度、面宽、绿地率、交通、市政配套等规划指标,可在片区统筹考虑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应满足规范标准的最低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城市更新项目的特殊性,依法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小于3亩),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经整合后宗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名录》,可以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经营性用途但不能独立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协议方式出让。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捐赠、借用等方式,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市级及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职能职责制定出台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平、公开、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
第三十四条危旧房改造、历史风貌保护以及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更新项目需要改变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的,可通过征收、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变更,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应当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原建筑物的使用权。
城市更新项目既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物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拍挂、协议出让及含带方案招拍挂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可以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项目履约相关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对项目的产业定位、运营管理等内容以及违约责任予以明确。
盘活“僵尸企业”的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产调拨、协议出让和公开招拍挂等多种方式出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并赋予相应分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县(市、区)等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和部门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更新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