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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政办函〔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渭南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

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15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助力黄河中游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方面短板,引导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产业积极有序发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全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类别及能力基本满足市域内实际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机制

(三)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海关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治理要求,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渭南海关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工作合力,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畅通会商和共享渠道,及时通报、研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协商、解决监管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邮政管理局、渭南海关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大涉危险废物单位规范化管理监督检查及专项排查整治力度,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每年对辖区内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规范化监督检查,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标准,不断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就各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过程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生产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配合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分步推进涉危险废物单位建设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管理系统等智能物联网监控系统,适时将企业物联网接入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承诺制,压实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渭南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相关资料,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八)从严环境准入。加强涉危险废物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九)实施源头减量化。强化工艺技术支撑,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十)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企业延伸工艺链,提高危险废物内部循环利用率。进一步开展金属废弃包装桶资源化处置试点、水泥窑处置黄金行业氰化尾渣等有条件豁免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四、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十一)提升收集贮存转运服务。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建设,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围绕工业园区内及周边年产生危险废物不超过1吨的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废总量小的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有偿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十二)加强有害垃圾收集转运监管。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确保有害垃圾有效分开,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各县市区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十三)加强转运管理。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须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要落实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管理和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点对点”的常备固定通行路线管理,避开人流集中区域,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十四)加强转移联单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转移联单管理要求,企业应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危险废物时,如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及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通知产废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十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企业危险废物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十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序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完善涉危险废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重点区域案件及时开展“两法联动”和专项监督,不断加大综合惩处力度。对符合公益诉讼要求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七)完善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六、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十八)统筹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全面客观评估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按照《陕西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科学合理统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项目,提升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做到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利用处置需求。推动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予以政策和资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十九)加强科技支撑力度。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加大对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科技投入,不断推进行业技术升级换代,提高危险废物利用率和安全处置水平。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促进利用处置企业科学发展。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合理流动配置,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区域产业布局,支持产业集中区域建设配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利用处置能力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工艺落后,无法通过提标改造达标的设施和经营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二十二)健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全力保障运输、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需求。按照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要求,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社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规范要求,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处置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序开展。加强医疗机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及应急处置单位的应急演练,强化部门、企业间协调联动,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二十三)提高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谋划医疗废物处置应急能力建设,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置。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梯次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落实人力、技术、运输、物资以及人员卫生防护等保障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九、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四)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案演练。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二十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依托相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事件环境影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十、保障措施

(二十六)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十七)加强督察力度。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专项排查整治纳入生态环境督察的重要内容,持续跟进、适时督导,促进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有效遏制非法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

(二十八)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