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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规〔2024〕006-市政办002/渭政办发〔2024〕11号

临渭区、华州区、华阴市、大荔县、蒲城县、富平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排涝、排碱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排水(碱)工程是为排涝降渍防碱、保护农田生产安全修建的水利工程,包括骨干排水(碱)沟道、田间排水(碱)沟道、排水泵站及其附属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渭区、华州区、华阴市、大荔县、蒲城县、富平县以及渭南高新区相关地域,重点为交口抽渭灌区排水区、洛惠渠灌区排水区、卤泊滩排水区、朝邑内滩排水区、东雷二期抽黄灌区退水区和二华夹槽干沟等排水(碱)系统。

第四条 农田排水(碱)工程按照“市级统筹、县级负责、健全机制、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项目建设与日常管护并重,确保排水(碱)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建立市、县、镇三级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总体规划。

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并组织实施农田排水(碱)工程的规划和措施,协调辖区各有关方面开展农田排水(碱)工作。

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责任,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制定保护农田排水(碱)工程村规民约,做好辖区内农田排水(碱)工程保护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田排水(碱)工程统筹、决策及协调等工作,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田排水(碱)工程规划项目列入中、省重大项目库,争取中省支持。

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排水(碱)工程相关资金下达拨付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农田排水(碱)工程占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用地单位做好土地申报审批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编制农田排水(碱)工程规划,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指导监督农田排水(碱)工程的管护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照灌排一体要求,将田间排水(碱)工程恢复改造纳入高标准农田规划与建设,加强田间排水(碱)工程设计及建设,做好农业生产废弃物监督管理。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农田排水(碱)工程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内容,做好推动实施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田排水(碱)工程入河口的水质监测,将排水(碱)工程入河口水质纳入市级断面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镇村垃圾管理,杜绝生活垃圾进入排水(碱)系统。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涉及排水(碱)系统的交通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阻碍发挥排水(碱)功能的交通设施进行重新设计建设,新建交通设施不得侵占农田排水(碱)系统。

公安、城管执法、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的相关机构,建立健全管理队伍,落实工程日常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陕西省交口抽渭灌溉中心是抽排灌区退排水沿渭河建设的西排站、柳林站、任李站、东排站、张家站等五座排水泵站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泵站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及改造提升,受地方排水(碱)工作统一联合调度安排。

第十条市级财政每年列支农田排水(碱)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与管护费用补贴;市级相关部门给予农田排水(碱)工程项目资金与政策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田排水(碱)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县、镇(办)两级人民政府积极争取各方资金,加强工程建设投入。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年度经费开支的列支、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县级水务部门负责审定、核定农田排水(碱)骨干工程管护费用支出,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定、核定农田排水(碱)田间工程管护费用支出,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农田排水(碱)工程资金筹措按照多方统筹、专项列支、多方参与、多元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争取资金,用于农田排水(碱)工程建设与管理。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管理农田排水(碱)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相邻行政区边界农田排水(碱)工程应当按照有关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进行建设和管理。未经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边界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其他工程。

工程修建和管理应当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做出系统安排、合理运用。

第十四条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对象包括排水(碱)沟(渠)道、沟(渠)系建筑物、排水泵站及其他设施等。

管理范围指为保障农田排水(碱)工程安全而划定的禁止非法非水事活动的管理区域。

保护范围指在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的限制非水事活动的保护区域。

排水(碱)沟(渠)道指为保护农田、防止内涝而建设的各级沟(渠)道。

排水(碱)沟(渠)系建筑物指在各级排水(碱)沟(渠)道上修建的桥涵(农桥)、跌水、陡坡、控制闸、涵洞、测流设施等建筑物。

排水泵站及其他设施指为排水(碱)功能服务的各级排水泵站、排水塘、堰、坝和小型集、调、蓄水等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排水(碱)沟(渠)道:挖方沟(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岸外边缘线之间区域,填方沟(渠)道管理范围为外坡脚线之间区域;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一定区域(详见下表)。

渠岸、渠道保护范围分类标准表

设计流量(立方米/秒)

沟(渠)岸宽度(米)

保护范围(米)

1以下

1.5—2

2—3

1—5

2—2.5

2.5—4

5—10

2.5—3

3—5

10—15

3—3.5

4—6

15—25

3.5—4

5—8

25—50

4—4.5

6—10

排水(碱)沟(渠)系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同级渠道划定。

排水泵站:管理范围为小型泵站建筑物边界外延2—5米区域,中型泵站建筑物边界外延5—8米区域,大型泵站建筑物边界外延8—10米区域;保护范围为大型泵站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15—20米,中型泵站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10—15米,小型泵站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5—10米。

其他设施(排水塘、堰、坝和小型集、调、蓄水等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陕西省水利厅《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划定。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应对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确权划界、设立标志、明晰权责,公示管理责任人、责任范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与排水(碱)沟(渠)道交叉的桥梁、管涵等其它建筑物,按照产权权属,由各自权属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或完善用地手续,确权登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农田排水(碱)沟(渠)内水质由县级水质监测部门设立水质监测点进行检测。检测发现水质出现异常时,由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单位协同水质监测部门排查污染源,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内林木栽植与采伐由水工程管理单位决定。采伐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应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并报林业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批准采伐手续。

第二十条在农田排水(碱)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破坏和扰乱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毁损、破坏工程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

(二)毁损、盗窃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标志;

(三)侵占工程管理单位用地、工程建筑物及设施;

(四)抢水、霸水、偷水;

(五)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六)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工程效能的建筑物;

(七)在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秆、倾倒垃圾、土石料;

(八)在工程的水域内炸鱼、毒鱼;

(九)向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光缆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农田排水(碱)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工程管理单位或所有者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工程管理单位或所有者签订占用(利用)协议后方可施工。

修复或改建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中造成工程其他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占用农田排水(碱)工程协议应明确工程设施的占用范围、施工及后期运营管护责任。施工及运营中造成工程、农业生产及第三方损失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利用农田排水(碱)工程协议应明确利用工程设施的范围、时间、方式等,明晰权责,在工程利用期间应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利用完结后及时恢复原状。

跨(穿)越农田排水(碱)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排水、清淤、抢险、改造等工作,应保证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穿越城区、街镇、村组人员活动密集区的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单位应安装围栏(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及标识牌。穿越或相交排水(碱)沟(渠)道的其他工程设施,由其管理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安装围栏(网)等安全防护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及标识牌。

第二十五条 农田排水(碱)沟(渠)工程实行河湖长制管理,分级设立渠长。各级渠长应当履职尽责,定期开展沟(渠)道巡查、检查、督导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排水(碱)工程设施管护宣传工作,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增强农田排水(碱)工程设施保护意识。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将农田排水(碱)工程管护工作纳入市对县年度考核及河湖长制考核范围并予以奖惩。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损害、破坏农田排水(碱)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相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信访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农田排水(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各级各类建设管护资金。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6月30日。